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业,发挥留学回国人员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,依据《关于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业 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津人社局发〔2024〕12号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启动专项,是指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,创新能力强、发展潜力大、市场前景好,政府部门给予专项启动资金支持的创业项目。
创业启动项目按照公开公平、好中选优的原则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市人社局是创业启动专项的主管部门,主要负责组织协调、项目评审、资金拨付、成果总结、监督管理等工作。
区人社局是本区域内创业启动专项的责任部门,主要负责组织申报、匹配资助、资金监管、效能评估等工作。
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是创业启动专项的经办部门,主要负责对各区人社局申报材料的复核、汇总和上报等工作。
第四条 创业启动专项每年组织申报一次,分为初创型和潜力型两个类别,初创型启动专项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10家企业,潜力型启动专项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10家企业。
第五条 初创型启动专项主要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不满3年的初创企业,对入选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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